一、 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 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。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。
(二) 随声携带的合法财物不收侵占。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、灭失(不可抗力因素除外)的,由看守所照价赔偿。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零售价格,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。
(三) 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标准,享有足够的饮用水,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,每日上下午个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室外活动(雨、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)。
(四) 人格受到尊重。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、凌辱、殴打、体罚、虐待。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。
(五) 上诉、申诉、控告、检举、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,不被扣压、拖延和损毁。
(六) 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、会见。
(七)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驶选举权的、依法享有选举权。
(八) 少数民族好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。
(九) 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。
(十)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进行控告、投诉。
(十一) 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。
(十二) 批捕后在会见日可以会见家属,有约见驻所检察官的权利,有向驻所检察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。
二 、维护监狱服刑罪犯的下列权利:
(一) 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、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;
(二) 罪犯有辩护、申诉、控告和检举的权利;
(三)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,有选举的权利;
(四) 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、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;
(五) 罪犯有按规定通信、会见的权利;
(六) 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;
(七) 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;
(八) 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权利。